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增資行為,保障增資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 財政部令第32號)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企業法人通過漯河市國信產權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信產權交易公司)發布增資信息、征集投資意向并擇優選定投資方的行為,適用本規則。國信產權交易公司直接從事或定點機構代理從事企業增資進場交易業務,均應按照本規則進行。
國信產權交易公司是我省產權交易系統與國務院國資委監測系統實現對接并由省政府國資委選定可從事全省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業務的產權交易機構。按照《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規定應進場交易的企業國有資產轉讓項目,須通過與國務院國資委對接的國有產權電子交易系統進行。
本規則所稱產權交易定點機構,是指由省政府國資委選定,在國信產權交易公司的業務指導下,依法依規代理從事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業務的交易機構。
第三條 國信產權交易公司及各定點機構按照本規則開展企業增資業務,接受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實施自律管理,維護市場秩序,保障企業增資活動的正常進行。
第四條 企業增資行為應當堅持依法合規、誠實信用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通過國信產權交易公司進行增資的,應當遵守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 本規則所稱增資企業是指通過國信產權交易公司實施增資的企業法人。
本規則所稱(意向)投資方是指符合增資信息公告的投資方條件和要求,自愿通過國信產權交易公司參與增資的投資主體。
第六條 國信產權交易公司為增資各方提供受理增資申請、發布增資信息公告、登記投資意向、擇優選定投資方、資金結算、出具交易憑證等服務。
第二章 受理增資申請
第七條 增資企業通過國信產權交易公司實施增資,應當公開發布增資信息公告。增資企業在正式發布增資信息公告前,可以通過國信產權交易公司發布增資信息預公告,廣泛征集意向投資方。
第八條 增資企業申請增資信息預公告的,應當通過國有產權電子交易系統向國信產權交易公司辦理申請手續,并以郵寄快遞等方式向國信產權交易公司提交增資信息預公告申請書、增資企業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及近期財務報表等材料的紙質文本。
第九條 增資企業申請增資信息正式公告的,應當向國信產權交易公司提交如下材料:
(一)企業增資信息披露申請書;
(二)增資企業主體資格證明文件;
(三)增資方案;
(四)公司章程;
(五)增資企業最近一期財務報表、近三個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
(六)對重大訴訟、仲裁、或有負債等其他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項的專項說明材料;
(七)增資行為的內部決策文件以及相關批準文件;
(八)評估報告及評估結果核準或備案表;
(九)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十條 增資方案一般包括如下內容:
(一)增資企業基本情況(股權結構、業務及財務狀況);
(二)增資目的、擬增資額、增資后股權結構以及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安排等;
(三)增資企業增加資本金的主要用途以及預期收益;
(四)投資方的資格條件、增資條件和擇優確定投資方的交易方式;
(五)其他相關情況。
第十一條 國信產權交易公司在收到增資申請材料后3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并公開發布增資信息。
第三章 發布增資信息公告
第十二條 《企業增資信息披露公告》應當在國信產權交易公司網站上公開發布,為擴大宣傳,也可通過其他方式或渠道另行發布、推介相關轉讓信息。企業增資信息正式公告期限不少于40個工作日,并以國信產權交易公司網站發布次日為起始日。
根據增資企業要求,發布企業增資信息正式公告前可以發布企業增資信息預公告,企業增資信息預公告期限,由增資企業自主確定,但應當在預公告中予以明確,未明確的原則上不少于10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增資信息預公告內容一般包括:增資企業的基本情況、增資目的、擬增資金額、對投資方的要求或條件等。
第十四條 增資企業可以根據增資信息預公告期間意向投資方的征詢情況,完善增資方案并擬定增資信息正式公告。增資信息以正式公告內容為準。
第十五條 增資信息正式公告,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增資企業的基本情況;
(二)增資企業目前的股權結構;
(三)增資行為的決策及批準情況;
(四)近三年審計報告中的主要財務指標;
(五)企業擬募集資金金額和增資后的企業股權結構;
(六)募集資金用途;
(七)投資方的資格條件,以及投資金額和持股比例的要求等;
(八)擇優選定投資方的方式;
(九)增資終止的條件;
(十)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項。
第十六條 增資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合理設置增資條件及投資方資格條件。
第十七條 增資企業在增資信息正式公告中明確增資款支付方式及交納保證金的要求,并載明保證金金額及繳納時間。
第十八條 增資信息正式公告中公布的增資條件、投資方資格條件,一經發布不得擅自變更。在國信產權交易公司尚未收到正式投資意向申請之前,確需變更條件的,應經增資批準機構的批準后,在原信息發布渠道予以公告,公告期重新計算。
第十九條 增資信息正式公告期間,增資企業股權結構、資產、財務、經營管理等狀況發生重大變化或發生重大訴訟、仲裁等事項,對增資行為可能產生影響時,增資企業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國信產權交易公司。國信產權交易公司可以根據增資企業的申請補充發布信息或中止信息公告。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終止信息公告的,應當報增資批準機構批準。
第二十條 增資信息正式公告期滿未征集到合格意向投資方的,信息公告自然終止。增資企業可變更增資條件,在履行相關審批程序后再次發布信息公告。
第四章 登記投資意向
第二十一條 增資信息正式公告期間,增資企業應當接受意向投資方的咨詢,意向投資方可以到國信產權交易公司查閱相關材料。意向投資方簽署保密協議后,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中介機構進行盡職調查。
第二十二條 增資信息預公告期間登記的意向投資方,應當自行對照增資信息正式公告的要求,在正式公告期間通過國有產權電子交易系統辦理投資意向申請,并以郵寄快遞等方式向國信產權交易公司提交正式公告所要求的紙質材料文本。
第二十三條 國信產權交易公司接受增資企業的委托提供項目推介服務,負責意向投資方的登記工作,協助企業開展投資方資格審查。
第二十四條 意向投資方擬參與增資的,應當在增資信息正式公告期間向國信產權交易公司提交如下申請材料:
(一)投資意向申請書;
(二)意向投資方主體資格證明文件;
(三)內部決策或批準文件;
(四)公司章程;
(五)符合增資條件的相關材料;
(六)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二十五條 意向投資方應當按照增資信息正式公告要求,將保證金交納到國信產權交易公司指定賬戶。意向投資方未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視為放棄投資資格。
第五章 擇優選定投資方
第二十六條 通過資格審查的意向投資方數量較多時,可以采用競價、競爭性談判、綜合評議等方式進行多輪次遴選。國信產權交易公司負責統一接收意向投資方的投標和報價文件,協助企業開展投資方遴選有關工作。企業董事會或股東會以資產評估結果為基礎,結合意向投資方的條件和報價等因素審議選定投資方。
第二十七條 競價(包括拍賣、在線直播拍賣及其他競價方式)是指在國信產權交易公司組織指導下,由拍賣等專業服務機構具體實施,各意向投資方參與競價,以競價結果確定投資方的方式。
競爭性談判是指在國信產權交易公司組織下,組建由增資企業代表及有關專家組成的談判小組,經談判小組分別與意向投資方進行談判,并在談判和意向投資方報價的基礎上,擇優確定投資方的方式。
綜合評議是指在國信產權交易公司組織下,增資企業代表和評議專家組成綜合評議小組,按照增資信息正式公告中公布的遴選標準,對意向投資方的競投文件進行綜合評定,擇優確定投資方的方式。
第二十八條 增資企業在確定投資方次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按照增資信息公告約定的增資條件,組織新老股東簽訂增資協議書。
第二十九條 企業增資涉及主體資格審查、反壟斷審查等情形,增資協議的生效需經政府相關部門批準的,增資企業應當將增資協議及相關材料報政府相關部門批準,國信產權交易公司應當出具政府相關部門審批所需的交易證明文件。
第三十條 增資協議簽訂并生效后,國信產權交易公司通過本公司網站對外公告增資結果,公告內容包括投資方名稱、投資金額、持股比例等,公告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六章 出具交易憑證
第三十一條 國信產權交易公司開立增資款結算專用賬戶,為增資雙方辦理保證金、增資款結算。
第三十二條 投資方以貨幣資產出資的,應在增資協議書簽訂后5個工作內將增資款劃入國信產權交易公司結算專用賬戶。
投資方以非貨幣資產出資的,由增資企業和投資方協商共同委托或經雙方協商后由其中一方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認投資方的出資金額,并經增資企業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同意。
第三十三條 國信產權交易公司確認增資價款和交易費用支付完畢后,向增資企業和投資方出具交易憑證,并在收到增資企業的書面通知后5個工作日內劃轉增資價款。
第三十四條 增資企業憑交易憑證、增資協議書等文件辦理相關變更登記手續。
第七章 相關責任
第三十五條 國信產權交易公司、增資企業、(意向)投資方、定點機構、專業服務機構(拍賣、招投標等)等增資參與主體及相關人員,應當對參與增資而獲得的信息承擔保密義務,并對自身原因導致的泄密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增資企業、(意向)投資方因未履行信息披露或誠信義務而給他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專業服務機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執業規范,對增資企業提交的相關材料和信息公告內容進行審慎核查,對信息公告內容、增資專項報告、增資相關材料的虛假性、誤導性陳述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七條 增資企業、(意向)投資方、定點機構、專業服務機構等增資參與主體及相關人員違反市場誠信原則的,將限制其在國信產權交易公司從事業務活動。
第三十八條 國信產權交易公司、增資企業、(意向)投資方、定點機構、專業服務機構等增資參與主體及相關人員弄虛作假或者玩忽職守,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增資參與主體合法權益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增資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向國信產權交易公司申請調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依據約定申請仲裁。
第四十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增資涉及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變更的,應當同時遵守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以及證券監管的相關規定。
第四十一條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通過國信產權交易公司進行增資的,按照本規則實施,國信產權交易公司出具產權交易憑證后,增資企業到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辦理相關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十二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以股權出資與社會資本共同設立新公司,以及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增資通過國信產權交易公司進行公示的,參照本規則實施。
第四十二條 本規則自頒布之日起施行。